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会计工作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闽财会[2021]11号 2021-9-18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高质量实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9〕17号)等相关要求,建立会计工作联系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各级财政部门选取一部分单位建立会计工作联系点,通过与联系点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络沟通机制,摸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动态把握各级各单位的会计服务需求,建立并优化常态化会计咨询和服务机制,协同推进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为主,强化业务指导。帮助单位正确理解、准确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提升单位会计核算质量。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分类施策。收集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各项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个案问题,能够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 三是坚持示范引领,推动改革实践。注重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以点带面,促进我省会计准则制度高质量实施。 二、工作任务 (一)掌握联系点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了解掌握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效落实。 (二)了解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了解单位会计准则制度执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了解单位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推动会计准则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高质量实施。 (三)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总结联系点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执行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工具运用、会计信息化建设、内部控制建设等方面的有效做法,提炼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辐射作用。 (四)推动前瞻性研究和实践。适应新经济、新模式,指导、推动联系点在政府成本会计、管理会计、会计信息化、“一带一路”会计准则制度协同等方面开展前瞻性研究和探索。 (五)征询意见建议。征询联系点对全省会计管理和会计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升会计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相对稳定的会计联络员队伍。每个联系点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财政部门对接各项具体工作,总结本单位在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关意见及建议。省财政厅不定期对联络员进行针对性业务培训,帮助其准确理解会计准则制度,持续提升业务能力,带动提高单位会计核算和管理水平。 (二)建立定期指导和常态化沟通服务机制。省、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服务指导本级联系点工作不少于一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会计名家、会计咨询专家等深入联系点开展会计咨询、会计公益讲学等服务。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每半年(每年2月1日和8月1日前)梳理汇总本辖区联系点在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提出准则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点、痛点、难点问题和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省财政厅。 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联系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和逐步扩围,搭建一个会计服务与单位会计需求有效对接的平台,及时、有效提供会计服务。 (三)建立引导激励机制。对联系点提炼的会计管理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将择优在《福建财政》发表,在全省宣传推广。对在联系点工作中形成好经验、好做法并在全省推广的联系点单位会计人员,在会计人才选拔培养、会计咨询专家选聘、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并可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四、组织实施及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联系点工作的统筹部署,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负责本辖区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 各市、县(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会计联系点工作,将其作为监测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加强会计准则制度建设、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各联系点要认真做好基础工作,及时提供准确信息,反映真实情况和问题,提高联系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联系点选取。全省联系点包括省直联系点和各市、县(区)联系点。省直联系点由省财政厅选取10家行政事业单位、15家企业组成;各市、县(区)联系点由各市、县(区)财政局选取。 联系点选取应兼顾单位规模、单位性质、行业类别,及重点工作的推进需求并能够反映制度实施状况。 联系点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动态调整。今年将重点关注涉及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化文物资产核算等政府会计核算推进难度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落实我省“六稳”“六保”“五促一保一防一控”工作的相关企业。联系点选取采取“自愿报名+重点关注”的方式确定。自愿报名省直联系点的单位请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会计工作联系点申请表》(附件1)报省财政厅,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邮箱:fjczkj@126.com。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汇总填报本辖区《会计工作联系点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于2021年11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邮箱:fjczkj@126.com。省财政厅将在统筹平衡全省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公布联系点名单。 (三)工作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联系点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干扰联系单位正常工作,不得增加联系点工作负担,不得接受公款接待。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向省财政厅反馈。联系电话:0591-87097890 联系邮箱:fjczkj@126.com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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