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13]1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26
摘要:自治区审改办要对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的必要性、有无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3]130号        2013-12-2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设定标准

  设定行政许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必须从严控制。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标准。今后我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其他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验证、准运、目录管理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一律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借培训、考试、年审、评定等级等名义对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变相收费。

  二、严格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都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一)起草单位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特别是要注意听取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和拟设定的行政许可涉及到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同时征求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审改办)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起草单位要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并附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相关立法参考资料。

  (三)自治区审改办要对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的必要性、有无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自治区法制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论证,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按照该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事项)要一律取消、该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调整的要求,围绕“四个减少”(减少投资项目审批、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目标,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定依据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进一步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不再设定行政审批;凡是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不再设置前置审批;凡是可以下放给下级部门实施的,上级部门应坚决下放审批权力,不再实施审批。对能由社会主义市场机制调节的事项,坚决放给市场;对应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一律交给企业;对能由社会中介组织解决的事项,移交社会中介组织处理;对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要重点清理有关部门以红头文件或者备案、核准等形式违法违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防止一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一边又巧立名目新设行政审批,消解中央、自治区简政放权的改革效力。特别是要采取有力的措施,重点取消、减少和下放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突出抓好涉及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民间投资等方面审批事项的清理,改革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放宽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权限,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低企业投资门槛和成本,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释放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四、加强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

  对已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全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凡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增加、调整、变更等变化的,负责实施该行政审批事项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审改办报告,由自治区审改办研究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及时对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更新。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时清理公布本地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各地各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必须与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相一致,并报自治区审改办备案。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列入保留的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要统一制定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并制定本级实施审批的行政审批流程图,经自治区审改办组织有关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操作规范要明确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事项性质、设定依据、审批主体、审批条件、实施范围和对象、办结时限、数量限制、收费依据及标准、咨询投诉电话等,以便于申请人提出申请和监督。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行政审批流程图,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行政审批流程图,禁止在行政审批规定之外附加审批条件,增加行政审批环节,确保实现行政审批全区无差异化服务。

  所有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7号)的规定,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为申请人提供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三)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已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要对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提出取消或者调整建议。

  (四)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对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不断加强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行政审批事项设定和实施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监督权,解决审批权力的“随意性”,减少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暗箱操作”等现象。

  (五)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着手研究、制定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理顺监管体制,切断权力依附,实现中介服务与行政职能的彻底分离,有效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要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公平、公正的中介市场,打破部分中介机构独家经营、垄断经营的现象,并加强扶持力度,提高中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六)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推动部门职能转变,建立决策、审批、监管相对分离又相互协调的新机制,畅通渠道,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违法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增设行政审批条件、违法设定收费的,要坚决依法纠正。各级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扩大举报投诉渠道,对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违法设定行政审批收费或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总结推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审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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