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金[2021]89号 2021-1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有关国有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要求,切实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核准备案工作程序,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金融企业报送的需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财政部门应按规定作出程序性审核,在确认资产评估项目有关资料要件齐全、资产评估评审专家出具“建议予以核准(备案)”的审核意见(如需)后,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备案)。对于不予核准(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对于予以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财政部门以《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告知书》(见附件1)的形式,书面通知金融企业。 三、对于予以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财政部门在金融企业报送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2)上盖章,备案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47号规定样式填报,并采用A3纸张双面打印。 附件: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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