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补充说明资料中发现企业异常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厦门市地税局对外税务分局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企业基本情况   厦门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1997年5月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金1900万元,从事厦门某大厦商品房项目的开发经营...

  (2) 由于该公司办公用房为自行开发房产,未入账,根据《厦门市面上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84号)有关规定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公司不能随意改变房产原值,应按2005年上半年申报的房产原值调整2005年下半年和2006年的房产价值,分别为2430951.46元、2958976.86元,加上装修费用36273.62元作为房产原值,应补缴2005年7月~2006年12月房产税4844.59元,并加收滞纳金719.83元。

  (3)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公司2006年4月销售商场116单元,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按同期一楼商场的平均销售单价11500元调增计税依据2556470元,应补缴销售不动产各项税费154666.44元,并加收滞纳19565.3元,

  评估成果

  经过自查,2007年2月1日该公司补缴地方税费166704.94元,同时缴纳了滞纳金2199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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