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由于该公司办公用房为自行开发房产,未入账,根据《厦门市面上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84号)有关规定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公司不能随意改变房产原值,应按2005年上半年申报的房产原值调整2005年下半年和2006年的房产价值,分别为2430951.46元、2958976.86元,加上装修费用36273.62元作为房产原值,应补缴2005年7月~2006年12月房产税4844.59元,并加收滞纳金719.83元。 (3)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及《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公司2006年4月销售商场116单元,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按同期一楼商场的平均销售单价11500元调增计税依据2556470元,应补缴销售不动产各项税费154666.44元,并加收滞纳19565.3元, 评估成果 经过自查,2007年2月1日该公司补缴地方税费166704.94元,同时缴纳了滞纳金21998.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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