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统一报送新版财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7]3号 2007-01-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规定,自2007年起,全市国税机关所辖纳税人应统一报送新版的财务报表,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附表中的附表五、附表六停止使用。为做好新版财务报表的推行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发统一通告,加强宣传工作 对于市局印发的《关于纳税人统一报送新版财务报表的通告》(见附件一),各基层局应利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大屏幕、宣传橱窗等场所发布本通告,务必使纳税人全面理解统一报送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 二、认真学习《指南》,精心组织培训 基层局要制定针对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详细培训计划,认真学习《新版申报表填报指南》(见附件二),根据本局的具体情况,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新申报表培训一并做好对新版财务报表的培训工作。 三、简化、修订报表报送期限等有关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方便纳税人的报送财务信息,市局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件中规定的统一报送财务报表事项的清单,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期限等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为: (一)统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事项清单中的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 2.不经营、无营业收入、无领购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主管国税机关规定不需报送的其他纳税人。 (三)对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调整如下: 1.申报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包括无所得税或外资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或外资所得税在国税缴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与当月的增值税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为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表的属期与增值税申报的属期相同; 2.只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在国税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年报送财务报表电子数据,应与增值税当年1月份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10日内,财务报表的属期与增值税申报的属期相同,填写的数据应为年度内累计数; 3.申报所得税或外资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的纳税人(指在国税缴纳所得税或外资所得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仅在国税缴纳所得税或外资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与当季度所得税和外资所得税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为每季终了后15日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按月报送财务报表,不需报送季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属期为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现金流量表的属期与当期所得税(外资所得税)申报的属期相同,但现金流量表内填写的数据应为年度内累计数; 4.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于4月底之前报送,与所得税(外资所得税)年度申报一并提交,其财务报表的申报期限与所得税(外资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申报期限相同,其财务报表的数据属期与所得税(外资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属期相同。 四、相关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严格贯彻落实总局、市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和简并涉税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精神,对需要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规范,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报表的现象。 同时各单位、各部门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要在深化应用上狠下功夫,切实发挥其在税收管理全过程中的作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