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税发[1994]5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06
摘要: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纳税申报表按省税务局粤税发[1993]400号文转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34“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的口径办理,但其中增值税栏的“计税金额”按不含增值税数额填列。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4]5号       1994-01-06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申报表一>式样的通知》和国税发[1993]1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照执行。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第3点,省局整理出《增值税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表》(见附件三),供纳税人申报时填写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名称参照。同时,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省局举例如附件四,供参考。

  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纳税申报表按省税务局粤税发[1993]400号文转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34“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的口径办理,但其中增值税栏的“计税金额”按不含增值税数额填列。

  附件:

  一、国税发[1993]147号

  二、国税发[1993]152号

  三、增值税计会统计的分类口径表(略)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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