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一[2000]36号 上海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30
摘要: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亦庄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2000]36号      2000-04-30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亦庄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3号      1999-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事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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