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2000]36号 2000-04-30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3号 1999-12-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事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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