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1]181号 2001-07-10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统计表》,请各单位按照省局的要求,布置有关金融企业填报,并于7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局税收管理一处。 附件: 1、粤地税发[2001]16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200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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