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0]25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29
摘要: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期 限内向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递交申请及有关资料,对逾期或提交资料不全的, 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不予管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255号        2000-06-29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第一点第二款中“由市局统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部分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通知》(粤地税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 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期 限内向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递交申请及有关资料,对逾期或提交资料不全的, 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不予管理。

  [部分废止]各区征收分局和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受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市局税收管理二处,由市局统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

  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第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条的审核事项,由各区征收分局和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

  三、各征收分局和县级市地税局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并分户建立抵免档案 和台账、专档归集、记录、保管有关资料,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附件:

  1.粤地税发[2000]13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国税发[2000]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3.申请表(略)

  4.审核表(略)

  5.明细表(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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