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255号 2000-06-29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第一点第二款中“由市局统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部分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通知》(粤地税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 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期 限内向机构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递交申请及有关资料,对逾期或提交资料不全的, 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不予管理。 [部分废止]各区征收分局和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受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市局税收管理二处, 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第十二、十三、十四、 十五条的审核事项,由各区征收分局和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 三、各征收分局和县级市地税局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并分户建立抵免档案 和台账、专档归集、记录、保管有关资料,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附件: 1.粤地税发[2000]13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国税发[2000]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3.申请表(略) 4.审核表(略) 5.明细表(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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