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2]18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24
摘要:河南省邮政局2001年度向漯河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表),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2]182号               2002-04-2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间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河南省邮政局2001年度向郑州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表),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河南省邮政局2001年度向漯河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表),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河南省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的企业所得税,2002年度继续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附件:国税函[200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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