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税政三[1987]235号 1987-03-20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4号、035号关于军队、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在征收军队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六、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福建省税务局 1987年3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