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政三[1987]235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3-20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税政三[1987]235号       1987-03-20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034号035号关于军队、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在征收军队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六、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福建省税务局

  198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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