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探矿采金、承包采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二[1997]45号 1997-08-26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3.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第二条条款自2007年06月28日起失效或废止。 你局《关于德化县地方税务局对个人探矿采金、承包采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泉地税政二[1997]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为实物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条款废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实际应纳税额超过核定税额20%的应如实申报,不如实申报调整定额被查出的,以偷税论处。 三、同意你局关于个人探矿采金、承包采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中对纳税人和适用税目的处理意见,在实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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