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和补办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1]269号 2001-10-17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验证和补办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一)验证对象凡在我省国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各类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二)免验对象2001年1月1日以后新办和补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此次可予免验,但应按本通知所附统计表的要求统计上报。 (三)补办对象2001年10月30日前应办而未办理税务登记、遗失税务登记证而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补办的各类纳税人,一律要在这次验证期限内补办税务登记。同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情况,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临时税务登记的处理凡经国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有效期限到期后,应按规定办理正式税务登记或重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将这类纳税人统计到“免验户数”内。 二、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的时间和步骤这次税务登记证件的查验和补办工作从2001年11月1日开始到2002年1月20日结束。整个工作期间分为宣传发动、验证贴标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总结建制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的具体要求 (一)按本通知规定办理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须持以下证件或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验证申请,并填报“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附件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已进行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3.技术监督局核发并已进行年审的纳税人统一代码证书;4.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5.经营场所证明;6.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提供相应证明、资料;7.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提供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二)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认真对如下内容进行验证检查:1.纳税人有否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是否亮证经营;2.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是否存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现象;3.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4.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依法申报,有无偷税行为;5.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验证结束后,根据验证结果分别作如下处理: (1)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应按《征管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需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作相应处理。 (3)需补缴税款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涉及偷税问题的移送稽查局处理。 (4)原办税务登记证与现用工商执照和生产经营实际相核对没有变化的,应在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的左下方粘贴2001年度验证标志,同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税务登记验证专用章”(式样见附件4,由各县、市、分局自行刻制)。 (5)对应办而未办或不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对以前发生的应税事项进行检查,结清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按规定应验证而不验证、拒绝补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这次各县、市、分局必须全面应用税收征管软件办理验证,由计算机自动产生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统计表”报送市州局征管科。 各市、州局根据各县、市、分局上报的“税务登记验证统计表”填报“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验证统计表(一)”(见附件2)、“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验证统计表(二)”(见附件3)报送省局征管处,并附报各县、市、分局的2001年度“税务登记验证统计表”。 (五)这次验证工作采用粘贴一次性激光全息标识和加盖验证专用章的办法。激光全息标识由省局统一制作,按2000年度“税务登记年度报告表”统计的管理户数下发使用。验证标识应粘贴在税务登记证正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的左下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不粘贴验证标识,只加盖注明所属县(市、分)局的税务登记验证专用章。 (六)国税机关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第199号)的规定执行,对税务登记证正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粘贴验证标识,并对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税务登记验证专用章”,按每户20元的标准收取验证工本费,同时按湘国税函[2001]175号文件的规定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并及时将验证工本费缴入国库。各地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搭车收费以及搭售书籍杂志和其他物品。 (七)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工作,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八)通过这次税务登记查验和补办工作,各地应彻底澄清税源底子,并统计汇总验证、补办证件情况,写出工作总结,连同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统计表于2002年1月31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0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