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函[2008]126号 2008-05-16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度按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企业,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须报送《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四),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后,暂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当年新办的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企业当年有关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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