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协[1995]2305号 1995-11-24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自1996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逐步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广、内容复杂,不仅包括注册资本,还包括会计报表所反映的收入、成本、税金等各方面的资产、执业质量要求高,承担的风险大,考虑到原收费标准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风险不相适应,同时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现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对原收费标准作部分调整。 经研究决定将京财会[1994]307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即将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收费依据由按注册资本收费统一调整为按现有资产总额收费,同时对307号文件附件二中按比例收费的标准做部分调整(详见附件一),其他规定待明年全面研究后再做调整。 此文自文到之日起依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告给我们。 附件: 2.收费标准举例说明 北京市财政局 1995年11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