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1]4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4-17
摘要: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车购税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1]48号      2001-04-17


各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已缴纳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或车辆购置费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和底盘均发生更换(包括同时更换和分次更换)的,应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补征车购税;仅更换发动机,或仅更换底盘,或发生其他改装情形的,暂不再征收车购税;原免税(费)车辆经改装后属于征税范围的,应按规定征收车购税。

  二、对纳税人申报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6类工程机械,可继续比照交通部印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前三册中所列的车型,审核办理车购税免税手续。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车购税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下发前,已税车辆因完税价格低于所规定最低计税价格而少缴的税款,可不再追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交通厅

2001年4月1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