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过网费计征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2000]290号 2000-10-10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过网费是否计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阿坝地税发[2000]16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电力公司利用自己的输电路线向地方电厂(站)收取的过网费,属于租赁设备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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