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公司资质认定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6]237号 1996-12-04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局制定的《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对租赁公司资质认定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为此,现对租赁公司资质认定的标准暂作如下统一[以下条件原则上应同时具备],请各地结合《试行办法》认定审核,做好租赁公司的资质认定工作。 1.租赁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租赁公司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 3.租赁公司信用等级:A级以上; 4.租赁公司资产负债率:85%以下; 5.租赁公司资金回笼率:90%以上; 6.租赁公司项目设备费负担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息7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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