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1]48号 2001-06-21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已印发给各地,为便于各地操作,经研究,现将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销售的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的日期为准。 二、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通过竣工验收,并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 三、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市、县地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对2001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的空置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已征收的营业税,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如符合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应予以退库。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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