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3]15号 2003-01-28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消费呈加速上升的趋势,机动车的销售也出现了多种形式。其中,在分期付款方式中,有些是付清全部购车款前车辆的所有权属于销售单位或销售单位的相关单位,使用权则属于购车单位或个人,待购车款全部付清后,车辆的所有权才转归购车单位或个人,使得一定时期内车辆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对类似情况纳税人的确定,因车辆的所有权最终归购车单位或个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律由购车单位或个人缴纳车船使用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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