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1]100号 2001-06-27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减免税审批,请按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9]134号)的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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