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7]6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19
摘要:依照《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并积极引导其建立健全账簿。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7]62号       2007-7-19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依照《办法》规定建账,并且账证健全、核算正确的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新开业户在建账初期尚不完全具备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条件的,在设置账簿后的一年期限内,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即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申报的经营额小于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申报经营额大于等于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申报经营额征收。

  二、依照《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并积极引导其建立健全账簿。

  三、各直属局应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实际,选择一些个体工商大户,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帮助、督促其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促进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

  四、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基层税务机关应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实事求是地开展此项工作。各直属局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