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邮政局纪特邮票销毁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637号 2004-12-3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福建省邮政局《关于请求确认销毁的1992-2001年纪特邮票自列损益税前列支的函》(闽邮政[2004]局函字44号),鉴于此项业务由国家邮政局统一部署、集中销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全省销毁的1992-2001年纪特邮票损失11625485.51元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 附件:1992-2001年销毁的纪特邮票明细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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