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6]54号 2006-02-13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核算地统一纳税。总分机构在一市范围内的,由市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总分机构在同一省且跨市的,由省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各市局要切实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就地监管工作。第一,要加强日常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稽查”的征管思路,促使汇总合并纳税人主动申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二,要完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纳税申报、财产损失审批、完税反馈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程序办事,积极受理、审核、审批合并纳税企业的有关涉税项目,确保企业应享受的权利落实到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第三,在汇总合并纳税企业自查、自核、自缴的基础上,要有重点地开展年度纳税检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促使企业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自觉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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