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报关单证明时限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进[1998]58号 1998-10-1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榕国税外[1998]367号请示悉。关于福州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时限问题,根据国税发[1996]153号通知精神,对因客观原因在海关总署署监[1996]184号文件规定的补签日期之前未能补签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但仍需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出口货物办结海关于手续6个月内,向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后凭以向原出口地海关办理补签报关单手续,对1997年以来报关出口的货物,补办时间特准延长至1998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希转知有关企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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