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1998]224号 1998-08-31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但依据国税发[200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被转发的文件废止,所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8]12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我市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工作,请你们将辖区内卷烟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丙类卷烟的牌号、规格、年产量及1998年7月1日前后的计税价格,于1998年10月1日前报送市国税局。 附件:国税发[1998]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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