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1998]6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4-29
摘要: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的企业名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戴帽下达后,按下达名单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68号              1998-04-29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8]24号文《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的企业名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戴帽下达后,按下达名单执行。

  二、该文件的具体贯彻,由市国税局商市财政局、财政部驻重庆监察专员办事处补充意见后实施。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4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