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68号 1998-04-29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8]24号文《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的企业名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戴帽下达后,按下达名单执行。 二、该文件的具体贯彻,由市国税局商市财政局、财政部驻重庆监察专员办事处补充意见后实施。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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