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开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函[2011]159号 2011-9-2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5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今年以来,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未取得发票的投诉案例日益增多,暴露了税务机关在发票开具管理方面的一些薄弱环节。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开具管理,依法行政,确保消费者及时取得发票,规避纳税人在发票开具中的涉税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第4号)的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就普通发票开具管理中有关“逐笔开具发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逐笔开具发票”规定及对象 纳税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在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应税劳务的,面额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索要的,应按规定开具。 二、“逐笔开具发票”相关问题明确 (一)凡已领取税务登记证并办妥发票领购手续的纳税人,可持有关证件、证明及资料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确保其发票正常供应。 (二)对用票量少或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限量供应单份式通用手工千元版三联发票。对明显有发票流失风险的纳税人,可采取“当场领购、当场开具、当场核销”的办法。 (三)对使用收款机收款的大型超市、商场,因其用票量大,可使用卷式冠名通用机打发票。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卷式发票联次有单联和二联二种,采用定长方式。发票宽度为57mm、76mm、82mm三种,发票的长度根据需要确定(如127mm、152.4mm、177.8mm)。 2.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和在票面上套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3.卷式发票开具中“付款单位”名称可以手写。卷式发票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的,可用其它普通发票开具。 4.目前已经使用卷式发票或已经以平推式机打发票代替收银条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有发票。 5.商业预付卡的发卡人和销货方应如实开具发票。为避免重复开具发票,商业预付卡在发售环节已经开具发票,在发卡人所属门店中支付款项的,应在开票大写金额中减去用商业预付卡支付的金额。 6.纳税人应将卷式发票开票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四)对虚开、应开未开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逐笔开具发票”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充分认识“逐笔开具发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引导工作,取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的良好氛围。 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体实施方案和措施。,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整体实施方案和措施及第一阶段拟实施企业的卷式发票规格、用量等情况上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二)实施阶段 第一阶段:大型超市,2011年12月底前实施。 第二阶段:大型商场,2012年3月底前实施。 第三阶段:除定额征收户以外的其他纳税人,2012年6月底前实施。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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