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延长粤通卡通行费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函[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5]822号 2005-12-3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公司《关于申请延长粤通卡通行费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函》(专营财[2005]610号)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粤通卡缴费专用发票及粤通卡收费专用发票延期使用到2007年底。你公司在开具上述两种发票时,应在票面备注栏上注明“本发票经粤地税函[200x]x号(本文文号)文批准,延期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出省无效”的字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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