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有中直股份的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2]302号 2002-10-01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新办有中直股份的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请示》(丹国税发[2002]46号)收悉。鉴于我国社会经济和企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促进城镇劳动力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办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标准,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所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国税机关核准,可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的相关免税的规定执行。 此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十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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