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货[2009]1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本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22
摘要:纳税人提供的单车年货运金额(汇总)、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等指标应与企业报表核对,并通过查阅征收系统中的营业税申报表及税控系统信息进行核实,对未进入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本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货[2009]16号        2009-12-22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和《上海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沪地税流[2004]185号)的有关规定,每年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现对2009年度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布置如下:

  一、2009年12月31日前,本市所有已被认定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均要参加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二、2009年度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从2010年1月1日起至1月底止。从2010年2月1日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才能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规定在2009年1月1日至1月底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包括电子格式)、《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和2009年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资料(包括电子信息),办理年审手续。未按规定报送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

  四、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本次年审时,纳税人应提供2009年度货运业务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应包括:

  1.2009年度公路、内河货运收入及扣除项目情况,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开具情况。

  2.2009年度公路、内河货运业务实际营业税的税负率。

  3.2009年度内是否有被税务机关查处有关营业税和开票问题,检查后管理改进的情况。

  4.对单车年货运金额超过30万元的,必须详细说明理由。

  5.纳税人必须对其公路、内河货运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按规定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作出承诺。

  6.说明应由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上海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审核和检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纳税人提供的单车年货运金额(汇总)、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等指标应与企业报表核对,并通过查阅征收系统中的营业税申报表及税控系统信息进行核实,对未进入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对2009年度内未经税务检查过的自开票纳税人和年度公路、内河货运企业发现虚开代开货运发票、虚增减除项目或者减除项目凭证不合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3、严格区分货运和货代业务,针对销售额大、税负低的企业开展抵扣发票真实性等项目的重点核查工作。

  4、充分利用货运发票税控采集的申报信息,有针对性开展对发票流、资金流和实物流的监管。

  六、年审工作原则上应在2月底前完成,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颁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对个别案件复杂的,可以延迟,延迟期间纳税人应按规定在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七、市局提供《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和《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包括电子格式)标准样式。纳税人可以通过“上海财税”网站下载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等途径获取。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到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领取。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等资料应由各分局税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八、年审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总结(包括检查户数、合格户数、取消户数、发现偷漏税情况),并将《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和《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采集或输入计算机系统(通过市局FTP网络另行下发),于2月底前通过市局NotesMail网络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市局对有关车辆重复登记等情况开展评估稽核,并下达相关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复查,并按沪地税流[2004]185号文的相关规定处理。

  九、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各分局在年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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