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2]14号 2002-04-04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关于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数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原则上在保企业上年企业所得税基数的前提下,由各市、州局在3年内确定具体摊销期限平均摊销,并报省局备案。请各地组织学习,一并贯彻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四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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