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4]156号 2004-06-0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4]63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我市内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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