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4]15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04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4]63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我市内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4]156号                 2004-06-04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4]63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明确,我市内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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