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8]1号 2008-01-0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公司制、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须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向其经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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