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7]第29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14
摘要: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我省铅锌矿石、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暂比照四等矿山税额标准执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暂比照河南大河铜矿三等矿山税额标准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7]第290号            2007-8-14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我省铅锌矿石、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暂比照四等矿山税额标准执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暂比照河南大河铜矿三等矿山税额标准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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