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2007]第290号 2007-8-14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我省铅锌矿石、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暂比照四等矿山税额标准执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暂比照河南大河铜矿三等矿山税额标准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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