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2]8号 2002-01-04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纳税人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企业所得税收入有较大影响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补偿性支出在3年内均匀摊销。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1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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