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9]187号 2009-06-01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4年10月9日起,本法规市级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申请时,统一按《广州市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报送资料要求》(见附件1)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各单位应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管理由简易备案管理改为备案登记管理。汇缴期需报送的资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格式(见附件2)。 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备案登记需报送资料及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另行明确。 四、国税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申请时,统一使用《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见附件3)。 五、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分别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反映。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06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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