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1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6-29
摘要: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再与日常被预扣的税款进行比较,多退少补,这就是年度汇算。因此纳税人不需要担心劳务报酬会多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1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服务行业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的建议》收悉。餐饮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中一个传统的服务性行业,在有效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扩大市场消费,推动相关产业,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您关于为餐饮企业营造更好的财税制度环境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局领导带队调研走访了部分餐饮企业,了解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并听取意见,召开餐饮行业代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意见建议。同时,我局就建议中提及的社会保险费相关问题积极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沟通联系。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劳务代开发票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问题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除提高“起征点”、优化税率表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所谓综合税制,通俗讲就是“合并收入,按年计税;平时预缴,年终汇算”,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再与日常被预扣的税款进行比较,多退少补,这就是年度汇算。因此纳税人不需要担心劳务报酬会多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前,劳务报酬所得的法定税率为20%—40%,我省规定税务机关办税窗口代开发票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开票后纳税人要到税务机关据实结算,因此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的实际税负也并非为1.5%。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取得劳务报酬在代开发票环节不能预征个人所得税,而应由支付方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均按总局规定,对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方扣缴个人所得税,均不再在税务机关办税窗口代开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平时按20%-40%的预扣率,由支付方预扣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时并入综合所得,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年度应纳税额与预缴税额比较,税款多退少补。对于大多数取得劳务报酬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年度汇算时可以享受退税。

  目前,2019年度汇算工作正在进行,税务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服从服务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大局,解决好各种矛盾和问题。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落实好分批分期开展要求,稳住工作节奏。根据疫情形势变化,我省3月31日开放了手机等远程办税功能;在此之前,我们通过远程预约方式先解决有特需纳税人之诉求,实现科学错峰分流。二是创新形式做好宣传辅导,推出在线税务学堂、视频、动漫、图例、直播等系列不同形式的操作指引,尽可能将培训辅导触及到有需要的纳税人,力求让纳税人“一看就懂”“一试便会”。三是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实行全流程电子退税,推出微信、支付宝等多种第三方支付缴税渠道,实现年度汇算全流程网上办理。上述措施办法,既适应了疫情防控需要,又满足了纳税人办理诉求,有力保障了特殊时期年度汇算工作的有序推进。我省已有部分纳税人通过办理年度汇算获得了退税,还有一些收入水平高、来源多的纳税人合并计税后主动申报补税。

  您反映的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率较高问题,反映了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现实情况,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征管方式有合理改进的空间。我局高度重视您的建议,局领导专门赴基层开展调研,形成了关于完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的专题调研报告,将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力促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更加科学合理。

  二、关于餐饮企业部分人员社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停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目前,服务行业流动性大,部分员工为了眼前利益不愿意企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存在。人社部门针对该问题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员工对社会保险费的认识,提高参保意识,规范管理。

  三、关于餐饮企业发票取得的问题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餐饮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增值税;餐饮业纳税人从农业合作社进行食材采购的,可以由农业合作社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增值税;餐饮业纳税人从部分不具备开票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收购食材的,这部分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点下代开APP),线上申请代开发票,且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十万元(季度销售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餐饮业纳税人从其他自然人收购自产食材的,自然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农产品发票。餐饮企业在收购农产品的过程中,应按照上述发票管理的政策取得发票。

  实践中,因为部分纳税人不熟悉政策等原因导致在操作层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您反映的实际情况,全省税务系统将进一步加大宣传辅导力度,通过网站、热线、微信等渠道第一时间推送政策,并利用在线访谈、视频辅导等方式为纳税人答疑解惑。同时,强化跟踪辅导,组建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实施网格化服务,为纳税人送政策送服务。全力帮助餐饮企业了解掌握发票管理的政策和要求,规范操作,正确核算,取得合法的票据,进行有效的抵扣,实现应抵尽抵,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帮助部分餐饮企业走出实际困境,实现减税降费的目的,让纳税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餐饮企业营造更加良好的财税制度环境,营造企业合规合法经营环境”的建议

  2016年国家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来,为有效降低餐饮等行业增值税税负,国家出台了允许餐饮业等生活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等税收政策。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又出台了包括餐饮在内的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对餐饮行业减税的力度持续加大。据统计,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我省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由原来营业税的5%下降至1.85%,此后呈逐年下降趋势,2017年为1.19%,2018年为1%,2019年为0.88%,2020年一季度仅0.11%,餐饮业增值税税负下降明显。

  您提出的“采取有力措施帮助部分餐饮企业走出实际困境,实现减税降费的目的,让纳税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的建议很有现实意义。为应对疫情压力,支持企业渡过难关,我局积极研究出台减免餐饮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税费减免方面出台两项措施:一是联合省财政厅出台《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湘财税〔2020〕7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经营困难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影视娱乐行业的企业,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依申请给予不低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依法调整纳税定额或给予定额税款减免”“鼓励不动产出租方减免租户租金,对主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租金减免情况按规定依申请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影视娱乐行业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由缴费人提出书面申请、税务部门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受理并审批后,按照应缴费额的50%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联合省发改委等部门起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7号),“鼓励私有用房业主、平台企业减免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租金,对约定减免的租金,物业持有者可不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主动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租金减免情况可按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社保费减免方面出台两项措施,一是联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号),“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从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二是联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2020〕10号),“从2020年2月1日起,按规定对全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下一步,全省税务系统将进一步优化服务,做好宣传辅导,确保政策百分之百落地落实,让纳税人有更多的获得感。

  衷心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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