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函[2003]325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行“阳光核定”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10
摘要:为加强对核定征收工作的领导,市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成立分管局长为组长的核定征收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核定工作”。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行“阳光核定”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函[2003]325号        2003-10-10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落实总局、省、市局基层工作会议精神,推进“五项工程”的深入开展,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现就推行“阳光核定”,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核定征收工作的领导,市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成立分管局长为组长的核定征收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核定工作”。各单位在核定征收的组织工作中,应当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的统一领导。要结合机构改革后人员、机构职能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领导小组人员,保证对此项工作的统一领导;要结合上级政策规定及本单位管辖区域经济状况,对核定征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点核定户的核定进行集体研究,切实将统一领导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实行属地化管理后的工作特点,提高核定人员业务素质,做好科室间的工作协调,保证核定征收工作规范、统一进行。

  二、深入推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阳光核定”,提高核定工作的公开度、公正度、透明度。

  1、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标准、程序、核定户情况“四公开”,提高核定征收工作公开度。在核定工作中推行“阳光作业”是税收执法权监督制约的重要体现,也是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的要求。要利用办税服务大厅、公告栏等,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将核定征收政策规定,核定工作程序,核定纳税人的情况、行业、发票使用情况、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全部向纳税人公开,做到全程“阳光核定”,防止“暗箱操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确保公正执法,诚信服务,清正廉洁,落实建立法治、诚信、服务型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

  2、建立“核定征收合议机制”,提高核定征收工作的公正度。各基层局要结合本单位核定征收工作实际,建立“核定征收合议机制”,集体研究核定工作,保证核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今后对上年度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的核定户,次年核定征收时,各基层局必须经过集体合议后方可予以核定。为规范核定征收工作,市局将结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特点,研究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工作规程。

  3、做好所得税核定工作的“人机”结合,以“信息化”为依托,提高核定工作透明度。要充分依托计算机蕴藏的信息资源,根据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要求,对与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关信息,如登记、发票使用、其它税种的缴纳情况等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建立积聚程度高的核定征收平台,提高核定工作的准确度。为提高核定征收的透明度,本通知下发后,对2003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户核定结果尚未录入计算机的单位,要将核定结果录入计算机;自明年1月1日起,各基层局要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户基本情况、核定结果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

  4、下放核定征收审批权限,提高工作效率。为提高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效率,市局不再负责核定征收的审批工作,将核定征收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基层局。

  三、坚持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及管理工作。

  1、严格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为进一步规范全系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先后制定并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在年初下发的《关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21号),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进行重申和调整。这些办法和文件的制定,对保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依法、规范、有序的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具体核定工作中,个别单位仍然存在核定程序不规范、擅自扩大核定范围、适用应税所得率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等问题,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正常税收管理秩序。各单位应结合今年市局执法检查提出的问题,严格依照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文件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今年年底以前各基层局要对2003年核定征收户核定情况进行一次自查,特别是对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的核定户,要逐户进行核实,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按核定征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以做好明年的核定征收工作。

  2、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户的管理,防止放松管理问题发生。各基层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市局相关文件规定,加强核定征收企业的日常管理;要及时了解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对核定征收户发生改组改制,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及时对核定标准进行调整,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要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要将核定征收户的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工作中,防止核定征收“一定了之”。

  3、修订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核定征收工作实际,自明年起适当调整核定征收标准。修订后的应税所得率见附表。

  四、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考核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统一领导,核定征收审批权限下放后,市局将利用网上抽查、统计对比分析、抽检等方法对核定征收工作进行监督,同时对各基层局企业所得税“阳光核定”工作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各基层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考核监督,要纳入内部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层层进行考核监督,切实落实企业所得税“阳光核定”各项工作要求,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

  附表:调整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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