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3]240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委托代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31
摘要: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劳务的纳税人,是指取得《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其他未经认定,不能按规定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也不能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委托代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3]240号        2003-10-31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近期,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过程中,对是否继续委托行业主管部门代征营业税的问题上理解和执行上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劳务的纳税人,是指取得《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其他未经认定,不能按规定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也不能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样,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不能开具发票的,不允许征收或代征营业税。自2003年11月1日起,对提供货物运输业劳务的纳税人,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原有委托代征关系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