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委托代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3]240号 2003-10-3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过程中,对是否继续委托行业主管部门代征营业税的问题上理解和执行上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劳务的纳税人,是指取得《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其他未经认定,不能按规定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也不能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样,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不能开具发票的,不允许征收或代征营业税。自2003年11月1日起,对提供货物运输业劳务的纳税人,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原有委托代征关系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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