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承接钢质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1997]22号 1997-02-04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纳税人承接钢质工程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通地税一[1996]22号)悉。关于常熟市常盛建材厂接受你市有关企业委托进行项目设计、负责承接钢质工程作业等劳务取得的材料价款及安装费等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应全额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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