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及其他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地税一[1999]248号 1999-12-10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第一条第2点、第五条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连续发出的国税发[1999]178号、202号、267号、69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及其他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股东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帐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2、[条款废止]年底前,各地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必须输完毕,并对所有证券公司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对于个人在企业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3、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4、按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5、个人在解除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帐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在远洋期间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可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远洋船员当月的远洋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费用扣除标准可按上述规定办理,不足15天的,仍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3、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帮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五、[条款废止]关于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 按宁波市政府甬政[1998]10号文件规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售货员在甬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每月可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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