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收印花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税二[1989]080号 1989-08-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陕西省纺织工业公司以陕纺计便字(89)65号文向直属各厂和各地、市纺织(轻工)局发出了“关于在纱布衔接分配中使用调拨计划表的通知“这个通知要求其直属各纺织厂和地、市纺织局将以往分配计划与用纱用坯单位之间签订以及合同的方式,由于开征印花税而改用计划调拨表的办法代之。这种为了避缴印花税而将经济合同(供货购销、供需、销售合同等)改为调拨表的做法,显然是不妥当的。 根据“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和印花税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省纺织工业公司的调拨表,就其实质来看,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据此,今后凡省纺织工业公司直属各厂和地市、纺织(轻工)局使用的“纺布调拨表”或其它类似的凭证,一律按印花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印花税。以后其它行业凡出现类似具有经济合同性质的凭证时,亦应按此精神办理。 陕西省税务局 1989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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