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财综[2022]12号 2022-4-2 各区财政局、税务分局、教育局,民办学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2021〕3号)的通知,自202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独立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应按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不再使用财政票据。为确保票据使用有序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办理财政票据核销手续 民办学校应按财政票据核销要求,于2022年7月31日前认真清理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到原核发财政票据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对已使用票据存根,由民办学校按《福建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保管和销毁。 二、及时登记信息确认及税务发票申领 民办学校应及时到税务部门登记信息确认,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进行税务信息确认的民办学校,经实名认证后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财政部门应及时会同教育部门将文件精神通知到属地民办学校,并在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财政票据核销工作。 (二)各税务分局应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积极引导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及时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 (三)各区财政、税务、教育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平稳过渡。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教育局 2022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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