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发[2000]37号 2000-03-2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11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切实加强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的批复》(内政字[2000]44号)批准:我区从2000年1月1日起将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由以往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入库税额改变为纳税人实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03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