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对一家成品油销售公司进行增值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5年度油品盘亏70 吨,其中:汽油25吨、柴油45吨;盘盈50 吨,其中:汽油18 吨、柴油32吨,总计结果是盘亏。请问这些盘亏的油品是否都要做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转出时是以盘亏的实际发生额为依据还是以净盘亏额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盘亏的购进货物是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需进一步核定。如果属于正常损失(合理范围的损失)则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则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于进项税的转出,应以实际非正常损失额为依据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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