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2022-3-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现就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丽水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2%。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按本公告确定的毛利率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22年3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 2021年下半年以来,受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商品房成交量持续萎缩,同时钢材等大宗原材料价格和用工成本持续上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毛利率不断下降,房地产企业对下调计税毛利率的意愿比较强烈。为此,我们选取了市区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毛利率调查测算,从调查测算的结果看,有必要对房地产经营开发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以更好促进我市房地产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文件内容的重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项目位于丽水市城区和郊区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2%。对于2022年1月1日起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未按本公告确定的毛利率申报的,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按本公告确定的毛利率进行调整。 三、实施日期及其他说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局企业所得税科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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