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减免与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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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1-17
摘要: (一)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减免的所得税,企业不应该将其重新纳入损益计算中,进行利润或胜利分配。如重新纳入损益计算,不仅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实,而且也是对国有企业或国家有投资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一种侵蚀(或流失)...
(一)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对于减免的所得税,企业不应该将其重新纳入损益计算中,进行利润或胜利分配。如重新纳入损益计算,不仅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实,而且也是对国有企业或国家有投资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一种侵蚀(或流失)。因此,企业应正确地进行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果不是法定减免,企业应该将减免税额记入“资本公积”。
1.先计后退的会计处理
a.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b.减免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等
2.先缴后退的会计处理
a.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b.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c.收到退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3.法定直接减免,不作会计处理。
(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纳税调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有关法规规定不同,使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计算不一;二是由于纳税人计算差错或违规,它又分为是平时(年内)错账、或是上年度企业采用的核算方法不同。错账时间不同,其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也不相同。
1.平时使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的纳税调整
因为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递延到以后各期,使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金额相等,因此,对调整的差异本身无须进行会计处理。
2.年度内错账的会计处理。
由于年度内错账金额只影响本年度的税款,因此,发现后只需调整本年度相关账户即可。
3.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
对企业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调整事项,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本年利润,由此影响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对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账户,贷记本账户;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由于调整减少或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经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本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本账户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账户,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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