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流[1995]641号 1995-12-29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限期整改无效、按规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改头换面(如改变企业名称、改变隶属关系及停办后复办等)的,三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其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得单独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单独认定的,在1996年年审时一律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总机构统一纳税。 对总机构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分支机构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符合认定条件的,对分支机构可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收购发票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一律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扣税。 四、纳税人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电脑票)在两个月内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应报主管国税机关剪角作废。剪角的方法是,在专用发票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剪角的角度不得小于30度。 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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