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31号 1994-10-27 宣武、东城、海淀、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督促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的烟草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将其照章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要清理组织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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